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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天津召开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8-06-20

法制网天津6月19日电 记者 王继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天津召开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围绕“水资源司法保护”这一主题,就“国外立法与理论探讨”、“立法对策与理论探讨”、“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三个分议题展开交流与讨论。会议邀请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来自联合国国际环境规划署和美国环境能源法方面的专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并讲话。

 

  万鄂湘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把水资源保护作为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污染事件日益增多,水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加强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万鄂湘认为,目前水资源司法保护主要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跨区域的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我国海事法院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目前部分地方法院设立了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鉴于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建立水资源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十分迫切,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即由谁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公民、环保团体和检察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还有很多相关程序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第三,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亟待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和取证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不能及时有效收集,不能及时进行相关鉴定并科学计算损失,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事实及确定赔偿数额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与会代表与嘉宾就如何加强对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在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召开此次研讨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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