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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利亚州65号提案:环境保护法规及公民诉讼执法的新途径
主讲人:Stephen.P .Berzon 先生 Altshuler Berson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我这次和夫人一起来中国,做了一段旅游,我们沿长江从武汉到达了宜昌,我们很高兴有这次旅游的机会。我做律师已经有40多年的时间了,客户大多集中在环保组织、个人、工会、也作公益诉讼的案子。我承办的案件主要是保护环境、保护工人利益,、言论自由等方面,我们认为公民诉讼对保障人民权利是十分有用的。大家知道,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存在严重的环境问题、种族问题、种族隔离等。1964年的民权法案宣布种族隔离,性别歧视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损害赔偿,和私人提起的公民诉讼、集团诉讼等都是十分有益的,正是由于这些法案的存在我们的国家才越来越美好。
同样在这个时期,一些重要的法律,如《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规定了公民诉权,可以更加有力的保护环境,个人权利和濒危物种等,虽然这些都还不是很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些措施事实上减少了废气的排放。1969年我搬到了现在所住的地方,依我的切身经历为例,在那个时候,美丽的旧金山湾区不可能从一边看到另外一边,正是《清洁空气法》等法律的制定,才可以保证加州地区的空气质量。政府的步伐很慢,1980年我所在的加州地区有关环境的法律要求开始变得更加严格,这些法律比其它的任何法律都取得了更好的效果。我就此写了一篇文章,大家可以阅读其细节。
这个法案的目的是让公民了解到这些信息,避免污染物进入到水源,通过改变产品的生产工艺,使产品更加安全。三种人可能会接触到污染物,一是消费者,通过消费行为,二是职业者,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到,三是环境原因。接触到这些化学品可能导致癌症和降低生殖能力。由于进行了信息告知,所以我们可以知道化学品的具体位置,含量,可以事先做出理性的判断,这部法的核心是加州州长必须列出所有的致癌物质,化学品的名称,如果列入其中,我们可以采取两种途径,以使列入其中20个月以后,任何人不可以向水体排放此种化学品,一个例外情况是公司可以证明向水中排放的这种化学品不可能对水体造成任何损害,另一种途径是一个人不能使另一个人接触到化学品,除非是给与了警告,这里也有一个例外是正面接触到的人不会造成任何终身伤害,在接触前警告才有效。看起来这种警告对于公司来说可以继续使用此种化学品,但是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如果一种商品含有有毒物质,另外一种不含有有毒物质,在两难中的物品进行选择的话,其中一个有警告的商品表示会致癌,你会选择哪一个了?所以很多生产商和种植园主都改变了他们的行为,很多人减少了排放污染物,正是由于65号提案,许多公司都这样做了,和警告具有同等重要性的事一个程序上的东西,民事处罚措施--2500万美元的罚款,假如有500名雇员在没有警告的环境下工作而直接暴露于化学品之中,一周后罚款的数额就会变成2500*500*7,这个数额就相当大了,如果是一个月的话,面临的罚款数额将会更加巨大。所以这促使大公司改变了他们的配方。如果有一个诉讼,75%的罚款转入一个账户来支付赔款,剩下的25%由个人或者环保组织获得。这种既定的效率,法院可以判定公司停止排放,清理场地,警告,最严厉的是给予市民和组织起诉权资格。三种人可以成为诉讼的主题:1、加州检察长;2、任何地方检察官;3、加州任何公民和公民团体,我们州的宪法规定,原告必须受到特别的侵害才可以起诉,只要加州的立法机关给所有人起诉资格,既可以这样做,由于起诉之后个人可以得到25%的罚款,律师费也可以得到全额的支付,但是在私人和公民起诉前必须给与加州检察长和任何地方检察官,提前60天通知,以便他们能够做是否起诉的准备,而且个人或公民团体在起诉前也必须给予加州总检察长一份报告,说明确实存在相关的事实,这样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出现滥诉的现象发生,另外一个避免难诉的就是如果在案件审结后查明原告是滥诉的,原告及其律师就应该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当然我们这里并不是说只要原告败诉,原告就得承担被告的律师费,而只是说如果原告是滥诉而且败诉了的情况。
另外一点65号提案改变了举证责任,被告拥有相应的科学知识,所以实际效果是改变了双方的力量对比,被告一般来说实力比较强大而原告处于相对弱小的位置,所以一般来说有被告来证明其没有造成损害。但是在实际的运用前,我们必须要采取措施让州长来实施这个法律,我自己也是工会的律师,起诉要求州长来实施这个法律,因为这个案件中我们又四个起诉人,所以称为1号、2号、3号、4号等,我现在只讲一号案件,这个产品会导致癌症和生殖能力下降,在第一次列出清单时只有29个危险的化学品,而其中的16个基本上很少出现,经过起诉后,清单长达1800多种,除开加州政府之外,产业界也不喜欢这个法律,结果是产业界也发起了好几起诉讼,目的是来推翻这部法律,我们代表工会组织和环保组织应诉,我们成功的击退了他们,使这部法律没有被推翻,后来当一些人开始意识到这部法律的意义时,人们开始自觉的行动起来。在最初的10年之内有65个案件起诉至法院,这些化学品在加州的下降速度也很快,一旦提起诉讼,被告一般要求和解,自动弃下这种产品,而不是等判决的结果出来之后再来采取行动,正是由于这部法律导致了很多的罚款被缴纳,在其中有一个PERC的产品曾用于干洗产品,含铅的产品数量在下降,还有一些含铅的燃料被其它的产品所取代,很多含铅的产品被替换,甲苯的含量也在逐渐减少,引起了其它许多产品的的配比方案改变,加州是个大州,对全美的经济影响很大,所以这个法案最后实际上对于全美的影响都很大。律师也可以真正的为公益做一些事情,而不是专注于他的律师费,而且这里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之间达成一个和解协议后,应该提交法院审定,如果合议的内容有害于环境,法院是会拒绝的。
65号提案提高了私人诉讼的范围,可以很快地找到化学品,使水源不会污染,确定环境产品得到应有的警告提醒,在可能的情况下,彻底的去除这些产品,这部法案的内容非常简洁和直接,而且执行简单,不需要官僚机构的参与,也不需要政府花钱,但是这个对于中国来说是否有效还得看实际情况。
讨论环节:
问:假若中国公民有大气污染而导致了咽喉炎等疾病,我是通过共同的侵权理论为依据提起诉讼不特定的许多公司,还是起诉不特定的政府部门不作为?
本森:遇到这种情况我一般来说有三种途径来解决;一是提起传统的侵权之诉,这种方式成本高,时间长,而且要提供损害事实,还得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最终获得赔偿也很困难,除非当事人有相当的财力和实力作为后盾,否则我一般不会建议我的当事人采取这种措施。如果我们在65号提案下去解决的话,企业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个人才会获得赔偿,在65号提案下解决,我们的目的不是让当事人获得赔偿,而是让政府下发禁令,或让企业缴纳罚金。
问:65号提案是保护水资源的,是以保护个人利益还是以保护环境为最终目的?
本森:1、任何企业不能像水体投放任何重金属,不能向地面水体投放,因为在地面的污染物会下渗到地下而污染地下水,所以这样也会污染到水体。2、任何企业有权向空气和环境中排放可以导致癌症的物质是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这是绝对禁止的,因为如果事先采取了警告措施,那么人们就可以通过其它途径来避免,来做预防工作。
问:判决经常会遇见两难的境地,所以我想问问在中美两国的体制、法律不一样的情况下,美国的法官是如何确定标准的,是我为了人民的利益还是单纯的依据法官的偏好??
本森:我们在判案时主要依据的还是法制,是法律,我们国家是三权分立的模式,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我们的法官需要执行美国宪法,成文法都是很具体的,但是存在一个如何解释法律的问题,同样的许多的条文用语模糊,范围广泛,所以我们在遇见困难时会通常想隐藏在这些字眼后面的意思,判决时必须先遵循先例,没有先例我们回去追索立法者的意图,即便有这种情况,不同的法官在相同的情况下还是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我们之间经常也会有争议!有时可能案情大致相当,但是得出的结论由于加入了一些个人判断在里面,对于最难的案件时,有些法官会做出一个维护私益的结论而有些则会做出一个维护公益的结论,所以你说的是一个深奥的问题,我们自己也还在探索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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